《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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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该法还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