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咨询(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咨询
编辑: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网 来源:《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
问:什么是商业混同行为?
答: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正当地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不相比,商业混同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竞争,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3、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问:什么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答: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指经营者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其注册商标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问: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满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被仿冒的商品必是“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
4、造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如何认定近似规定了推定的原则,即“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为或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